破產壞處
◍簡介
在香港,因無力償還債務人士,可直接向法院申請破產處理其債務。
雖然申請破產需要你承擔相關責任,給自己帶來很多負面影響,但從《破產條例》的初衷和角度來看,其實它只是賦予債務人保障基本生活權利的權力,同時也不會帶來還款壓力,以致影響個人及其家庭的日常生活。
那麼對於大多數人來說,破產有什麼壞處呢? 破產又有甚麼限制呢? 就讓小編通過這篇文章給你簡單講解一下吧!
◍詳情
一、 破產壞處
1. 一般情況下,破產期限為四年,申請破產人的月收入扣除日常開支後的餘額必須用於償還。
2.破產令發出並生效後,必須立即聯繫破產管理人或受託人,並提交收入、費用和個人資產等有關事項。
3破產人士只能持有一個銀行賬戶用於領取每月工資用途。
4.破產期間不能申請任何貸款。
5.如若有任何個人資料變動,必須通知破產管理署署長及破產管理署。
6.在破產程序中,必須提交每年(四年)的收入報表(年度報表)。
7.破產人士不能乘搭的士。
8.不能購買貴重物品如名錶、名畫、古董、汽車及物業等資產只有普通家具可以用(適用於IVA債務重組個案)。
9.申請破產的人不能再為已購買的保險繼續供款。
10.破產的後果是當事人不能從事某些職業,例如律師、保險、房地產和證券交易商、太平紳士、妥託人/接管人或有限公司的董事。
11.破產人不可以自費出國旅行。
二、破產前資產轉移,是否不受破產令影響?
(1)為了防止在破產前逃避債務,法律規定破產管理人可申請追討回破產前五年之伍於市價的所有交易。此外,如果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前將資產償還給其他債權人(這稱為不公平優先權),破產管理人可以收回申請前半年進行的交易。如果這些其他債權人是債務人的關聯方,即配偶、親屬和商業夥伴,則追追期為兩年。
(2)《破產條例》第 49 條,低於一般價值的立易:如果任何債務人被裁定破產,而債務人與任何人以低估的價格進行交易,受託人可根據《破產條例》向法院申請命令。法院將根據申請作出法院認為合適的命令,將情況恢復到債務人未進行交易時會發生的情況,即恢復原狀。
(3) 受託人將在提交破產申請之前調查您如何處置所有資產。如果破產人試圖以欺詐方式轉移任何財產,則屬於犯罪行為,可能會被起訴。受託人有法定權力追回任何已支付的不公平優先權或擱置任何被低估的交易。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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